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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谓理解?维特根斯坦如何理解“理解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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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2-27 14:41:0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向杰
【摘要】本文旨在系统梳理哲学史上关于“理解”概念的主要理论,评析其哲学基础与局限,进而聚焦维特根斯坦在《哲学研究》中对“理解”的语言行为学重构。文章指出,维特根斯坦打破传统意义上的心理主义理解观,将“理解”嵌入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之中,具有革命性转向。然而,维氏理论仍未触及“理解”的情感与体验维度,忽略了理解行为背后的身体感知与情绪共鸣。基于此,本文提出“体验论理解观”:真正的理解不仅是规则的掌握,更是身体-情感层面的共鸣,援引神经科学家安东尼奥·达马西奥的相关研究支持该观点。通过哲学与神经科学的跨学科结合,本文尝试为“理解”的本体论和认知论提供一种更具现象学深度的重建路径。
【关键词】:理解;维特根斯坦;语言哲学;感受经验;达马西奥;私人语言
一、导论:我们为何需要重新理解“理解”?
“理解”这个词在人类语言和思想体系中,几乎被视为认知的代名词。无论是知识学习、交际行为、哲学思辨,还是法律判断、艺术欣赏,理解始终被设定为一种理性的活动,一种语义的把握能力。然而,我们是否真的理解“理解”?
自古以来,“理解”这一概念就处于哲学思考的核心。柏拉图式的理念直观、亚里士多德的理性分类、笛卡尔的清晰明证、康德的范畴统一、黑格尔的精神展开、现象学的意向性分析,乃至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理论,都曾从不同面向试图定义“理解”。但理解在认知过程中的真实面貌,似乎从未被完全揭示。尤其是当代神经科学与情感哲学的发展,正在挑战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:理解是否真的仅仅是“知道”某物,而不必“感受到”某物?
在进入具体讨论之前,有必要对“理解”作出一个基本分类。本文主张,理解可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:科学理解与审美理解。科学理解是基于逻辑规则、语义分析和可验证性的理解,它试图建立稳定、可复现的知识体系。维特根斯坦在《哲学研究》中所强调的“规则的跟随”、“语言游戏”与“生活形式”,基本上就是一种科学式的理解观。而与之相对的,是审美理解,它更侧重于一种情境化、情感化与具身化的感知方式。审美理解不是关于概念的辨析,而是关于“共鸣”的体验。这种理解无法脱离情绪、感受、身体与语境,具有强烈的个体性色彩。本文所要提出的“体验论理解观”即以审美理解为基本范式。
本文认为,传统哲学过度理性化、语义化“理解”的过程,忽视了理解行为中作为人类具身存在的主体之“感受性”结构。本文拟从历史哲学中主要的理解理论出发,对维特根斯坦的理解观进行深入分析与批评,最终尝试提出一种结合感受体验与语言行为的“体验论理解观”,以回应日益突出的跨学科需求。
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:
将理解作为哲学、语言学、现象学与神经科学交汇处的核心问题加以探讨;
对维特根斯坦的理解观给予系统还原与批判性评价,指出其理论中对“感受”的遗忘;
援引安东尼奥·达马西奥关于情感与认知关系的神经研究,提出“理解是一种感受到的经验”的观点;
尝试突破语言分析哲学的局限,为“理解”的本体论与实践应用打开新的可能。
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:首先回顾“理解”概念在哲学史中的演变与理论困境;其次分析维特根斯坦如何颠覆传统的“心理主义理解观”,并提出其语言实践取向;再次指出维特根斯坦理论中未能涵盖的“体验性理解”维度;最终,借助达马西奥关于感知与意识的神经科学研究,构建一种融合身体、情感与意义三重结构的“体验论理解观”。
二、理解理论的历史演变与批判
“理解”在哲学史中经历了从“直观顿悟”到“语义掌握”的转变,贯穿了本体论、认识论与心灵哲学的核心议题。
柏拉图与理念的“洞见”:柏拉图认为真正的理解是对理念世界的洞见,是灵魂对永恒真理的回忆(anamnēsis)[1]。理解并非源于感官经验,而是某种先验的知识激活。
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性理解:与柏拉图的直觉论相对,亚里士多德提出“理解”是对“原因”的把握,体现在《后分析篇》中通过三段论建立对事物本质的“科学理解”(epistēmē)[2]
中世纪的神学理性:奥古斯丁、托马斯·阿奎那等人将理解置于神启与理性之间的张力中,理解不仅是理性认知,更依赖神圣之光照亮人心[3]
笛卡尔与明晰观念:现代哲学中,笛卡尔强调“清楚明白”的理性观念为理解的标准。这种理性主义路径影响了后来的经验主义与逻辑主义者,如洛克、休谟与莱布尼茨,他们试图将“理解”还原为感官与观念的因果链条[4]
康德的范畴统一:康德打破经验与理性对立,将理解视为“感性直观”与“知性范畴”的合成活动(Synthesis),是心灵主动赋予经验以统一形式的能力[5]
黑格尔的辩证理解:黑格尔批判康德的先验结构,主张理解是“绝对精神”自我展开过程中的辩证运动,是概念在历史中的自我实现[6]
现象学的理解观:胡塞尔认为理解是“意向性意识”的表现,是意识对对象之“意向指向”。海德格尔进一步指出,“理解”是人的“此在”在世界中的先行存在方式,是生活实践的展开[7]
分析哲学中的语言转向:到20世纪,分析哲学家如弗雷格、罗素、早期维特根斯坦将理解等同于对命题结构与真值条件的掌握。这一传统将理解约化为语法与语义操作,缺乏对经验与身体感受的考量[8]
尽管上述诸多理解观各具洞见,但其共通的问题在于:大多数理解观建立在理性结构与语义一致性的基础上,忽视了理解行为背后“身体化”“情境化”与“情绪化”的维度。
三、维特根斯坦的理解观:从规则跟随到生活形式
维特根斯坦的理解论可大致划分为两个阶段:一是《逻辑哲学论》时期的“命题图像说”,主张语言与世界在逻辑形式上的对应,理解即为把握命题的结构;二是《哲学研究》时期的“语言游戏论”,强调语言的使用方式决定意义,理解乃是参与具体语境中的实践活动。
从“图像说”到“语言游戏”:理解的范式转变
在《逻辑哲学论》中,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对现实状态的“图像”(Bild),理解一个命题就是理解它所描绘的事实状态之间的逻辑空间结构[9]。这种理解观深受弗雷格和罗素逻辑主义的影响。
然而,维特根斯坦在晚期对这一图像理论进行了彻底的反思。在《哲学研究》中,他不再将语言视为静态图像系统,而是看作一种“语言游戏”(Sprachspiel),是一种社会性活动[10]。语言的意义不是预设的,而是在使用中产生的。因此,理解某个语言表达,不是“翻译”成内在表征,而是“知道如何使用它”。
“要理解一个语言表达,就是要知道它在语言游戏中的用法。”[11]
维特根斯坦在此提出一个著名例子:当别人说“带一块砖来”,你理解这句话,是因为你参与了“工人指令”这一语言游戏,而非因为你心中浮现某种内在观念或图像。理解是实践性的,而非内在观念的唤起。
“规则跟随”问题:理解为何不是私人行为?
维特根斯坦对“规则”与“理解”的关系给予极大关注。他反复强调,语言的意义在其规则使用中展开,而“理解规则”本身不是一个内在心理过程,而是对行为的训练与公共习惯的熟练掌握。
在《哲学研究》第201节中,他写道:
“规则本身如何能决定它的运用方式?……解释总是沿着一条路走,但这条路不是由解释自身决定的。”[12]
这意味着,规则的理解不能依赖主观解释——否则,我们可以随意把任何解释归于任何行为。理解规则,必须通过参与“共同生活形式”(Lebensform)获得。
对“私人语言”的否定:理解必须是可公共检验的
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著名的“私人语言悖论”。如果有一种语言,其词语的意义完全取决于说话者的内在体验(例如,仅由我感受到的疼痛定义“疼”这个词),那么这种语言将无法具有稳定性和公共性,因此也不配称为“语言”。
他写道:
“如果一个词的意义是其使用方式,而这种使用仅仅是我自己‘内在经验’中的使用,那么它根本没有‘意义’。”[13]
这就明确否定了“纯主观理解”的可能性。在维特根斯坦看来,“理解”必须具备社会性、可检验性与规则性。理解某句话,不是“感觉到了某种意义”,而是知道如何在某种游戏规则下适当回应。
举例来说,当一个学生第一次学“加一”规则(即“n+1”)时,他在老师引导下从“1、2、3…”开始数。到“1001”时,如何知道他说的“1002”是对规则的“理解”?维特根斯坦认为,并没有某个内在心理状态能“证明”他理解了规则,唯一的标准是他在实际中不断“正确使用”该规则。
“理解”作为行为能力而非心理状态
维特根斯坦在《哲学研究》第199节指出:“‘理解一个句子’常常意味着:我知道如何继续下去。”[14]
他强调,“理解”并不需要先有某种‘内在感知’,而是“具备一种行为倾向”。例如,一个人听到“坐下”,他马上就坐下——这就是“理解”在语言游戏中的具体体现。没有必要假定他脑中出现了某种“意义图像”。
正如他所言:
“理解一个句子的意义,不是某种心灵的过程,而是对一个语言游戏的熟练使用。”[15]
这一思想为现代语言哲学、行为主义语义学提供了重要基础。
然而,正是这种对“理解”的彻底去心理化,使维特根斯坦忽略了理解过程中的“感受性”维度。下一节将展开对此的批判与重建。
四、“体验论理解观”的提出:从规则到感受
维特根斯坦以其革命性的“理解即规则跟随”理论,成功摧毁了传统哲学中“理解即内在心灵图像”之幻象,然而却也因此陷入了另一种“行为化窄化”:他拒绝赋予理解任何体验性的维度,将理解等同于一种规则性的语言行为,这种观念无疑忽略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最深刻、最直接的理解形式——基于体验与感受的理解。
“知道却没有感受到”:达马西奥对理解的神经学重估
安东尼奥·达马西奥(Antonio Damasio)在其神经科学研究中提出:“人类可以知道(know)而没有感受到(feel)。”[16]这一区分打破了传统认知科学将理解简化为“理性信息处理”的认知偏见。他通过对脑损伤患者的研究发现,那些失去身体感觉与情绪共鸣能力的人,即使保留了抽象认知能力,仍然表现出对社会、伦理、情感性语言的“理解障碍”。
这说明:真正的“理解”不仅是语言规则的掌握,更需要情绪与身体参与。一个人对“痛苦”这一词语的真正理解,并不在于他知道其语法用法,而在于他曾感受到或共鸣过那种情绪。
审美理解与科学理解:两种不可还原的理解形式
我们可以将“理解”区分为两种基本形态:科学理解(scientific understanding)与审美理解(aestheticunderstanding)。前者正是维特根斯坦强调的规则性理解,即在公共语言规则与语义中获得的知识,例如“理解加法规则”、“理解电压与电流的关系”;而后者则是一种情感性、体验性的理解,如“理解一首诗的哀伤”或“理解一个人的孤独”。
科学理解以“可重复性”为标准,而审美理解则以“共感性”为基础。维特根斯坦虽然拒绝私人语言,但他未曾充分分析“审美理解”的合法性——尤其当一个人面对卡夫卡小说、巴赫音乐、或某种内心体验时,他所获得的“理解”并非语义可穷尽,而是一种“被触动”的感受经验。
举例来说,当我们说“我理解《变形记》中格里高尔的悲哀”,这不是因为我理解了“变形”这一语言的语义规则,而是因为我对那种“异化”、“无法沟通”、“被家庭抛弃”的情境产生了共鸣。这种理解超出了语义边界,是对生命经验的一种回响。
现象学与神经科学的互证路径
这一体验论理解观与胡塞尔、梅洛-庞蒂等现象学家对“感知-理解”的分析形成互证。胡塞尔强调,“意向性”不仅是理性指向,更是身体与世界之间的感知关联[17]。梅洛-庞蒂进一步指出,世界首先以“可感”方式出现,我们的理解建立在对“可触-可见”的原初体验之上[18]
而达马西奥的研究则在神经机制层面证实:没有身体感受的认知,是空洞的理解。真正的意义,不仅来源于语言规则,更来自身体记忆与情绪经验的调用。
对维特根斯坦的超越与整合
我们不应全然否定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论,它对“理解的社会性基础”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洞见。但他对“私人语言”的拒绝,使他在面对“内在体验”时采取了近乎行为主义的回避。
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整合模型:将“规则性理解”与“体验性理解”并列视之。前者建基于公共规则,后者依赖情感共鸣;前者诉诸逻辑一致性,后者诉诸身体感知。
正如当代哲学家查尔斯·泰勒所言:“理解,是我们存在于世界的方式。”[19]
因此,真正的理解,是科学与审美的统一,是语义规则与感受体验的融合。维特根斯坦揭示了前者,但留下了后者作为空白,正是我们重新建构“理解哲学”的入口。
五、理解的本体论重建:共感、身体与意义的生成
传统理解论的缺陷与分裂
哲学史上关于“理解”的讨论,常常分裂为两种路径:一是以笛卡尔、洛克、康德为代表的心智主义传统,将理解视为内在理念或判断的结果,是理性活动的体现;另一种则是维特根斯坦式的语言行为传统,否定内在心智的透明性,将理解完全嵌入语言的社会实践中。然而,两者都未能充分回应这样一个问题:为何我们能“感受到”理解?那种“恍然大悟”、“醍醐灌顶”的体验为何如此生动却无法还原为语义规则?
“理解”之为理解,其存在论地位究竟为何?如果它既不是单纯的语义规则掌握,也不是某种内心表象的反映,那么它是否是一种“原初的共感现象”?
现象学视野中的理解本体论
现象学传统尤其以梅洛-庞蒂的身体哲学为代表,为我们提供了从身体出发理解“理解”的新方向。在《知觉现象学》中,梅洛-庞蒂指出:“我们并不是通过抽象思维首先理解世界,而是在身体嵌入其中时才获得意义。”[20]换言之,理解并不是一种抽象意识活动,而是身体与世界互动时生成的意义。
这种“生成论的理解”强调:
理解是一种“嵌入”(embodied)经验,是在感知、动作、情绪等综合通道中发生的。
理解是一种“间主观性”结构,发生在我与你、身体与世界之间,而非封闭于头脑之中。
因此,当我们说“我理解了这幅画”,其实是在表达一种感知结构的重组:我们被某种形式所吸引,被色彩与结构所感动,并在感受中与创作者达成某种“非明示的共识”。
从达马西奥的“体感自我”谈起:理解即感受性意义的形成
达马西奥在《笛卡尔的错误》中区分了三种“自我”:原初自我、核心自我与叙述自我。其中“核心自我”正是理解产生的关键机制:它是情感、感知与记忆在当下交互生成的一种“瞬时共感模式”[21]。理解正是这种“临时性组织”——我感受到了这个对象,它在我身上激活了某种共鸣。
举例而言:
当一个读者理解《卡拉马佐夫兄弟》中伊凡的“理性诘问”,这不是逻辑判断的理解,而是一种与“存在的不确定性”产生的共感。
当我们理解一名失语症患者的目光,那是一种基于身体的情绪识读——不是听懂语言,而是“读懂情绪”。
理解的存在论结构:基于身体感受的私人理解再经过公共领域的语义确证。比如对《红楼梦》宝黛爱情悲剧的理解,首先必须有经由语言描述唤起的身体感受,这是最基本的层次,有了这种感受在与其他读者的交流中,获得共鸣,从而获得语义认知。即“宝黛爱情是一场悲剧”。因此,审美理解不仅可以单独存在,它同时也是科学理解的基础。如果一种理解只有语义性的科学理解,那就不能算真正的理解:一个人可能知道“张三死了”的意思,却完全没有在身体上有生理反应,也没有心理反应。完全不能理解这句话意味着什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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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解可以是纯私人的,它虽然依赖语言、经验与文化背景;但更依赖于自己内在的私密感受。但既然是理解,也就不可能永远隐秘于自己的内心,理解本身就要求交流的,只有在交流之中,才能让理解的更加准确。所以,理解也是公开的,在交流中,一点一点修正自己,达到与理解对象更多的一致性。因为真正的理解必然伴随着主体的“感受介入”。我们可以这样界定理解的存在论四重结构:
模糊性:因为感受性理解总是私密的,因此,最初的理解必定是模糊的、不清晰的。在互动中让语义明晰起来。审美理解总是模糊的,只有科学理解是可以做到准确理解的。
情境性:理解发生在具体情境中,不能脱离时间、空间与语境。
共感性:理解依赖身体、情绪与他者的互动,是一种“共存在”结构。
生成性:理解不是一次性完成,而是在持续体验与调整中展开。并由感受性理解上升为语义性理解。
因此,理解不是逻辑静态结构,而是生活世界中不断生成的动态体验。它不是语义意义的再现,而是感受意义的生成,是“我”如何与世界建立关系的方式。
1、 感受性理解=审美理解
2、 语义性理解=科学理解
3、 file:///C:/Users/Admin/AppData/Local/Temp/msohtmlclip1/01/clip_image005.png感受性理解(语义模糊性)          语义性理解(语义明晰性)
4、 file:///C:/Users/Admin/AppData/Local/Temp/msohtmlclip1/01/clip_image006.png审美理解(语义模糊性)          科学理解(语义明晰性)
追求理解的语义明晰性是理性的基本要求。在追求语义明晰性的过程中,不得不牺牲许多有用的因素:情绪、情感被牺牲了,感受、景象等也被摒弃了。
重建后的理解观:跨越维特根斯坦与现象学的结合
维特根斯坦指出:“意义即使用。”[22]但他未曾正面回应“使用中的感受”。本文提出:“理解即感受中的使用”,是一种既规则性又体验性的复合现象。
这一理解观有如下优势:
它既能容纳科学理解的规范性,也能解释艺术理解的独特性;
它能将语言哲学与现象学桥接起来;
它能将被维特根斯坦否认的私人语言与公共语言纳入一个统一体中。为语言哲学扩大了半壁江山。
它为AI人工智能、教育学、认知神经科学等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“理解模型”。
结语:理解的重思与未来展望
在本论文中,我们首先梳理了从柏拉图、亚里士多德到笛卡尔、康德再到当代分析哲学传统中对“理解”的多重探讨与分歧。维特根斯坦以其语言游戏理论,成功打破了心理主义的“理解内在化”模型,指出理解乃是在生活形式与规则实践中展开的。然而,他对理解的界定仍然停留在公共规则的层面上,未能触及理解作为一种身体-情感体验的深度结构。
本文在维特根斯坦的基础上,结合梅洛-庞蒂的现象学身体观、达马西奥的神经科学研究,提出了“体验论理解观”理解不仅是语义规则的掌握与运用,更是主体在具体情境中,通过身体感知、情绪共鸣所生成的复杂感受。这一观点试图打破科学理解与审美理解的割裂,将理解还原为一种更为丰富而复杂的人类生存现象。
未来的哲学研究如果要真正把握“理解”这一现象,必须跨越单一学科的局限,将语言哲学、现象学、神经科学、认知心理学等多领域成果融合,构建一种多维度、多层次的理解理论。同时,在人工智能发展迅速的今天,如何理解机器能否“理解”,也迫使我们重新思考:什么是真正的理解?
理解,不只是理解言语、规则或公式;它首先是理解存在、理解痛苦、理解爱与死亡。真正的理解,源自一个身体在世界中感受、挣扎、共鸣、创造意义的全过程。只有在体验中,理解才活生生地存在。
作者简介:向杰、男,1964年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。美学学者,有十余篇没学论文发表,两部没学专著出版:《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体验美学》与《当代中国生命美学四十年》。另有一部研究一十七元的专著出版:《与AI对话意识的起源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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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柏拉图:《斐多篇》,商务印书馆,2004年,第72c节。

[2] 亚里士多德:《工具论》,商务印书馆,1994年,第二卷。

[3] Thomas Aquinas, Summa Theologica, Part I, Q.12, Art. 11.

[4] René Descartes, Meditations on FirstPhilosophy, Meditation II.

[5] 康德:《纯粹理性批判》,商务印书馆,2004年,A50/B74。

[6] 黑格尔:《精神现象学》,商务印书馆,2005年,第66节。

[7] Martin Heidegger, Being and Time, §31。

[8] Frege, "On Sense and Reference", Zeitschrift für Philosophie und philosophische Kritik, 1892.

[9] Ludwig Wittgenstein, Tractatus Logico-Philosophicus, Proposition2.1–2.19.

[10] 维特根斯坦:《哲学研究》,贺绍甲译,商务印书馆,2001年,第23节。

[11] 维特根斯坦:《哲学研究》,贺绍甲译,商务印书馆,2001年,第43节。

[12] 维特根斯坦:《哲学研究》,贺绍甲译,商务印书馆,2001年,第201节。

[13] 维特根斯坦:《哲学研究》,贺绍甲译,商务印书馆,2001年,第258节。

[14] 维特根斯坦:《哲学研究》,贺绍甲译,商务印书馆,2001年,第199节。

[15] 维特根斯坦:《哲学研究》,贺绍甲译,商务印书馆,2001年,第154节。

[16] Antonio Damasio, The Feeling of What Happens, Harcourt, 1999, p. 38。

[17] 胡塞尔:《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的本体论导论》,倪梁康译,上海译文出版社,2011年。

[18] 梅洛-庞蒂:《知觉现象学》,吴熙俊译,生活·读书·新知三联书店,2001年。

[19] Charles Taylor, The Explanation of Behaviour, Routledge, 1964, p. 3。

[20] 梅洛-庞蒂:《知觉现象学》,吴熙俊译,三联书店,2001年,第97页。

[21] Antonio Damasio, The Feeling of What Happens, Harcourt, 1999, pp.120-122。

[22] 维特根斯坦:《哲学研究》,贺绍甲译,商务印书馆,2001年,第43节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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